全水溶磷酸二氢铵磷酸一铵
物化性质:无色透明正方晶系晶体。相对密度1.803。熔点190℃。易溶于水,微溶于醇,不溶于丙酮。在空气中较稳定,加热至100℃时有小部分分解。高于熔点时失去氨和水,并生成偏磷酸铵和磷酸的混合物。水溶液呈酸性(1%水溶液的PH值为4. 5)。用途:大多数都用在木材、纸张、织物作防火剂,也用作防火涂料添加剂,还用于印刷制版和医药的制造等,在食品制造业中作发酵剂、营养剂等。在农业作为无氯型NP二元复合肥使用,其总养份(N+P2O5)为74%,是配制NPK三元复混肥的优质基础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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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为加强肥料产品质量监管、维护农业生产者利益,确保农民群众用肥安全,省厅决定组织并且开展2020年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品种。以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水溶肥料为主,其他肥料产品为辅。
监督抽查工作由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各市农业农村局要协助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完成产品抽样工作。样品检测工作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承担。抽样工作要最大限度地考虑疫情防控的要求,计划于5月份开始,10月底前完成。
样品应从肥料生产企业仓库中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成品中抽取。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水溶肥料应按批次抽取。抽样人员抽取样品时,要同时检查肥料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核对有关信息。市场抽样。样品从经销商仓库或经销门店中抽取。抽样数量和方法按相关这类的产品标准规定执行。(二)样品确认。从市场中抽取的样品应进行样品确认,抽样单位应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确认。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不属于其产品的,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抽样要求。每组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抽检的文件和抽检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抽样相关要求并以拍照或录像的形式记录过程。
抽样人员应依据有机肥料(NY525-201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18877-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15063-2009)、水溶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1107-20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NY1106-2010)、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1428-2010)、中量元素水溶肥料(NY2266-2012)等标准要求进行抽样。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抽取1000克分别装入2个抽样瓶中;有机肥料抽取1000克分别装入3个抽样瓶中;水溶肥料需抽取600克(毫升)分别装入2个抽样瓶(袋)中。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其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抽样单填好后由抽样人员、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被抽查单位负责人需签字并标注身份证号码。所有样品必须按规定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带回统一交收样室保存。
(二)检测项目和判定依据。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验项目为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占有效磷、氯离子和粒度,按照GB/T15063-2009产品质量标准进行判定;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检验项目为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酸碱度(pH)、水分、粒度、氯离子、重金属(汞、砷、铅、铬、镉),按照GB/T18877-2009产品质量标准进行判定;有机肥料检验项目为: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酸碱度(pH)、水分、重金属(总汞、总砷、总铅、总铬、总镉),按照NY525-2012产品标准做判定。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检验项目为总氮、磷、钾、大量元素含量、钙、镁、中量元素含量、铜、铁、锰、锌、钼、硼、微量元素含量、pH、水不溶物、水分、液体肥料密度以及重金属(汞、砷、铅、铬、镉),按照NY1107-2010产品质量标准进行判定;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检验项目包括总氮、磷、钾、大量元素含量、腐植酸、铜、铁、锰、锌、钼、硼、微量元素含量、pH、水不溶物、水分、液体肥料密度以及重金属(汞、砷、铅、铬、镉),按照NY1106-2010产品标准做判定;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检验项目包括铜、铁、锰、锌、钼、硼、微量元素含量、pH、水不溶物、水分、液体肥料密度以及重金属(汞、砷、铅、铬、镉),按照NY1428-2010产品质量标准进行判定;中量元素水溶肥料检验项目包括钙、镁、中量元素含量、铜、铁、锰、锌、钼、硼、微量元素含量、pH、水不溶物、水分、液体肥料密度以及重金属(汞、砷、铅、铬、镉),按照NY2266-2012产品标准做判定。
(一)结果确认。承检单位检测工作完成后,出具检验报告,并以可供查询的方式快递给被抽检单位。被抽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l5日内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说明复检理由,同时抄送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省农业农村厅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及时安排复检。复检由省农业农村厅采用封存完好的备用样品委托有资质检验测试的机构承担。
(二)结果处理。省农业农村厅以通报形式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被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立即组织整改,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复查验收。各市农业农村局要对辖区内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销单位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确定抽样人员和抽样对象,各市应提前确定参加人员。
(二)各地要认真组织,科学调度,密切协作;被抽查单位要积极努力配合,确保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完成。